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其區別在于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不能獨立執業,但在鄉鎮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執業醫師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助理醫師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鄉村全科五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截至目前,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38種類別。
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從2018年起,在全國開展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按有關規定報考。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及考試時間等按照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規定進行,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實踐技能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統一命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并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國家一級的具體考試業務工作。
醫師實踐技能考試采用三站式考試的方式。考區、考點按照《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方案》的要求設立實踐技能考試基地,考生在實踐技能考試基地依次通過“三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內完成全部考站的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于8月23、25日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形式。采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采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2018年不組織傣醫專業、中醫(朝醫)專業考試。2018年繼續開展哈薩克醫專業考試試點。
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啟用《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2013年版》,中醫、中西醫結合實踐技能考試啟用《醫師資格考試大綱(中醫、中西醫結合類別實踐技能考試部分)2016年版》,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學綜合筆試啟用《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及中醫部分類別)2013年版》。取消中醫(含民族醫)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試大綱中的西醫內科學內容,未涉及的中醫部分類別醫師資格考試仍執行現行大綱。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啟用《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試行)》、《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實施方案(試行)》。
一、實踐技能考試大綱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的動手操作能力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包括職業素質、病史采集、病例分析、體格檢查、基本操作和輔助檢查六部分。
中醫、中西醫結合實踐技能考試啟用《醫師資格考試大綱(中醫、中西醫結合類別實踐技能考試部分)2016年版》。
二、綜合筆試考試大綱為適應臨床實際工作需求的變化,自2013年起醫師資格考試將啟用第三版大綱,這也是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的第三次修訂。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號)規定,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啟用《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2013年版》。中醫、中西醫結合實踐技能考試啟用《醫師資格考試大綱(中醫、中西醫結合類別實踐技能考試部分)2016年版》,鄉村全科助理醫師啟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組織制定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試行)》。
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三)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注:1、報考中醫類醫師考生,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2、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考試,請參閱《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3、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從2018年起,在全國開展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按有關規定報考。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中報考臨床類別和中醫類別醫師資格學歷要求的考生可在網上報名系統中自愿申請報考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
4、2018年臨床執業醫師、臨床執業助理醫師、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醫師和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一年兩試”試點考區通過實踐技能考試但未通過第一次醫學綜合筆試的考生可報名參加第二次醫學綜合筆試(第一次考試有違紀行為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時間為2018年11月23日、11月24/25日。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據此規定“學歷審核”內容如下: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1.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于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臨床醫學、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2.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于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1.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3.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公共衛生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4.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6.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后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后,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準試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其專科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并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學經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6.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1.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2.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類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其執業時間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時間符合規定的,可以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八)其他: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特別說明:1.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1)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并于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2017年部分考區試用證明的截止日期有所提前。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2)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3)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2.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有效身份證件的詳細說明:
(1)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臺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臺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2)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3.臨床醫學專業能否報考中西醫結合專業醫師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4.口腔技術專業是否可以報考口腔醫師?
不可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規定,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和代碼?
醫師資格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是在每年2月份-3月份左右,2018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具體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9年1月16日-1月28日24時
(2)現場報名時間:2018年1月28日-2月9日。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步,2019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流程:
一、網上報名步驟1、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網(www.nmec.org.cn),點擊“網上報名”,進入報名系統。
步驟2、參加報名前請先確認是否已注冊,如果沒有,請先點擊“注冊”按鈕進行網上注冊,注冊成功后該用戶名可用于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開放的所有考試報名(注意:注冊成功后,用戶名將不能被更改,請選擇容易記憶的用戶名并牢記該用戶名和密碼)。
步驟3、用上一步驟中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系統并完善“個人信息”項下相關內容。
步驟4、在“考試報名”項下進行報名信息填寫。
步驟5、報名完成后,打印《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成功通知單》。
二、現場報名考生持所打印的《醫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成功通知單》及書面報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資格審核,考生在考點打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后,辦理交費手續(如所報考的考區開通了網上繳費功能,可在規定的繳費時間段內進行網上繳費)。
重要提示:考生在審核現場應仔細核對、確認報名信息,簽字確認后的報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2019年醫師資格考試時間:
一、2019年實踐技能考試時間為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21日,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二、2019年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注:筆試考試時間集中在2018年8月23日和25日,口腔、公衛、中西醫采用機考,時間為2小時,其余科目為紙筆作答,時間為2個半小時。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
8月23日(星期五) |
8月25日(星期日) |
||||||||
09:00-11:00 | 09:00-11:30 | 14:00-16:00 | 14:00-16:30 | 17:00-17:30 | 17:00-18:00 | 09:00-11:00 | 09:00-11:30 | 14:00-16:00 | 14:00-16:30 | |
臨床、中醫類執業醫師資格 | / | 第一單元 | / | 第二單元 | / | / | / | 第三單元 | / | 第四單元 |
臨床、中醫類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 / | 第一單元 | / | 第二單元 | / | / | / | / | / | / |
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 | / | 第一單元 | / | 第二單元 | / | / | / | / | / | / |
口腔、公共衛生類執業醫師 | 第一單元 | / | 第二單元 | / | / | / | 第三單元 | / | 第四單元 | / |
口腔、公共衛生類執業助理醫師 | 第一單元 | / | 第二單元 | / | / | / | / | / | / | / |
軍事醫學執業醫師加試 | / | / | / | / | / | 軍事醫學 | / | / | / | / |
軍事醫學執業助理醫師加試 | / | / | / | / | 軍事醫學 | / | / | / | / | / |
院前急救崗位和兒科專業加試 | / | / | / | / | 短線加試 | / | / | / | / | / |
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具體組織形式和內容分別以《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方案》和《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鄉村全科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以《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試行)》為依據。實踐技能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助理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基本技能的考試。
實踐技能考試采用三站式考試的方式。考區、考點按照《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方案》的要求設立實踐技能考試基地,考生在實踐技能考試基地依次通過“三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內完成全部考站的測試。
考生持《醫師資格實踐技能準考證》應考,并根據準考證上所注攜帶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證、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和著裝要求(公共衛生類的考生請勿穿裙裝和高跟鞋參加考試)。考試基地設候考廳,考生在候考廳等待考試,等待考試過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考試基地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
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為100分,60分合格。
(一)西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西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內容、考試形式以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西醫類各專業考試筆試方式及內容:臨床執業醫師/助理醫師,口腔執業醫師/助理醫師,公共衛生執業醫師/助理醫師。
(二)中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中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為依據。
中醫類各專業考試筆試方式及內容: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中醫、民族醫執業助理醫師,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三)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內容、考試形式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試行)》為依據。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方式及內容
自2010年開始,現役軍人(包括軍隊、武警現役人員及公安部所屬的邊防、消防和警衛現役人員,不包括軍事單位聘用的地方人員)報考醫師資格的,無論報考臨床、中醫、口腔還是公共衛生類別,除參加所報考類別的正常考試內容外,醫學綜合筆試還須增考軍事醫學內容。軍事醫學考試內容單獨增設一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增考軍事醫學考試內容題量為40道,總分為10分;執業醫師增考題量為80道,總分為20分。考試內容以原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軍事醫學2013年版)》為依據,復習指導用書可參考部隊系統內部發行的《醫師資格考試軍事醫學應試指南》。
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2018年繼續實施院前急救和兒科專業加試考試,增加40道專業試題,分值20分,計入總分,合格分數線與臨床執業醫師分數線一致。通過此類考試獲得資格的,必須在本專業執業范圍內注冊執業。如需變更執業范圍,按醫師注冊有關規定執行。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形式。各類選擇題均由題干和選項兩部分組成。題干是試題的主體,可由一段短語、問句或不完全的陳述句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圖表、照片或其它臨床資料來表示;選項由可供選擇的詞組或短句組成,也稱備選答案。
醫師資格考試采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 A2、 A3、 A4、 B1五種題型。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注:西醫類醫師資格考試綜合筆試共有A1、 A2、 A3、 A4、 B1五種題型。
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共有A1、A2、B1三種題型。
民族醫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共有A1、A2、B1三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一道試題下面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一個最佳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每一道試題是以一個小案例出現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一個最佳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提供若干組試題,每組試題共用在試題前列出的A、B、C、D、E五個備選答案,從中選擇一個與問題關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某個備選答案可能被選擇一次、多次或不被選擇。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提供若干個案例,每個案例下設若干道試題。根據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試題下面的A、B、C、D、E五個備選答案中選擇一個最佳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以下提供若干個案例,每個案例下設若干道試題。請根據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試題下面的A、B、C、D、E五個備選答案中選擇一個最佳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有的試題中提供了與病例相關的輔助或假定信息,要根據該題提供的信息來回答問題,這些信息不一定與病例中的具體病人有關。
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于每年的11-12月間向社會公告。2017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公布時間為2017年11月6日,成績查詢入口于11月6日公布。
2017年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分數線(執業醫師綜合筆試滿分為600分,助理醫師綜合筆試滿分為300分):
科目 | 分數線 | 科目 | 分數線 |
臨床執業醫師 | 360 |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口腔執業醫師 | 360 |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 | 360 |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 360 |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 | 360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醫師 | 360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醫師 | 291 |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118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醫師 | 291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118 |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醫師 | 323 |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145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醫師 | 323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145 |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醫師 | 354 |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60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醫師 | 354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160 |
具有規定學歷的哈薩克醫執業醫師 | 190 | 具有規定學歷的哈薩克醫執業助理醫師 | 84 |
具有規定學歷的壯醫執業醫師 | 259 | 具有規定學歷的壯醫執業助理醫師 | 110 |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醫師 | 357 |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176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醫師 | 357 |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176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 | 256 |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120 |
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 | 180 | 師承或確有專長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122 |
根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1、注冊條件: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2、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5)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6)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7)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8)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3、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4、注冊程序: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注冊。執業助理醫師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5、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提交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4)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6、注冊變更: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公布的《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